6月22日20时10分,重庆市云阳县一男人酒后驾驭越野车,在该县江口镇接连撞倒多名行人。
云阳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当天23时27分通报称,该事端已致4人逝世10余人受伤。闯祸司机彭某,男,42岁,云阳县渠马镇人,被警方操控时髦处于酒后认识含糊状况。
据界面新闻报道称,记者从挨近案情的相关人士处证明,闯祸司机彭某系彭贞清,其曾在湖北为独占米粉、面条商场,先后屡次出资指派别人对孝感城区米粉、面条加工出产的五名业主进行要挟、殴伤。彭贞清因而被判犯成心损害罪、逼迫买卖罪获刑。
汹涌新闻(www.thepaper.cn)查找裁判文书网发现,湖北孝感中院审理的一同刑事案子中的被告人彭贞清的身份信息与彭某部分共同。除了年纪共同,孝感案子中彭贞清从前的辩解律师彭祖权告知汹涌新闻,和上述重庆闯祸者相同,彭贞清户籍地也在云阳县渠马镇。
彭贞清在2010年被判逼迫买卖罪和成心损害罪,并被确定为同案犯中的主犯,孝感中院终审确定,其为独占孝感城区面条和米粉商场,不吝使用暴力、要挟手法。
裁判文书显现,彭贞清曾屡次上诉和申述,以为该案依据不足,恳求法院改判其无罪。他一审被判刑5年,上诉后案子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又对其判刑6年,刑满释放后,他两次申述,刑期终究又改为5年。
涉刑案曾屡次上诉和申述
孝感中院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鄂09刑再1号终审刑事裁决书显现,彭贞清,奶名彭小平,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云阳县。曾因犯成心损害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6月1日因涉嫌犯成心损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拘捕。现已刑满。
孝感中院作出的上述终审裁决书,以及该院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再审决议书显现,彭贞清2010年所涉案子,从前孝感市孝南区法院和孝感中院阅历屡次审判,历经8年。
上述裁判文书显现,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指控彭贞清等5人犯成心损害罪、逼迫买卖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孝南区法院2010年12月9日作出判定,其间以彭贞清犯成心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彭贞清犯逼迫买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兼并刑期六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彭贞清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
孝感中院2011年作出刑事裁决,以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孝南区法院2011年7月29日作出重审判定,以被告人彭贞清犯成心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彭贞清犯逼迫买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兼并刑期六年六个月,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该判定产生法律效力并履行结束后,彭贞清不服,以原判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重审后在没有新依据的情况下加判一年,属适用法律过错为由,向孝南区法院提出申述。2016年12月29日,孝南出法院作出通知书,对彭贞清的申述予以驳回。尔后,彭贞清以相同理由向孝感中院提出申述,以为应当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2017年10月23日,孝感中院作出再审决议书,指令孝南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后孝南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再审判定,此次判定中,彭贞清的刑次又改为五年:彭贞清犯成心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逼迫买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此次宣判后,彭贞清仍不服,向孝感中院提出上诉。孝感中院2018年10月1日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确定为独占商场逼迫买卖
关于逼迫买卖罪的现实,孝感中院的终审裁决确定,2010年3月以来,彭贞清伙同游开俊、张术青为了迫使孝感城区的米粉、面条出产业主退出运营,到达独占米粉、面条商场之意图,先后屡次出资指派周开利、高潘以及周某(在逃)、祝某(在逃)等人对孝感城区米粉、面条加工出产业主李某、朱某、朱伍田、何某、丁某进行要挟、殴伤。
2010年3月3日23时许,彭贞清伙同张术青指派周开利及徐某(在逃)、祝某(在逃)等人将潘某停放在孝感食用菌研究所门前的汽车玻璃打破,以迫使其退出面条加工出产商场。
2010年4月30日,彭贞清采纳要挟手法,逼迫米粉出产运营者朱某、朱伍田、何某、丁某与其签订协议,并强行将此四人的密封出产设备搬至彭贞清坐落书院街季庙村24号的作坊内,强制由被告人组员一致出产,迫使上述四人成为其二级代销商。
关于成心损害罪的现实,孝感中院确定,因王某回绝将其面条出产店转让给游开俊,彭贞清与游开俊、张术青合谋,由游开俊出资,张术青找人损害王某。
2010年5月12日清晨4时许,经张术青授意,周开利邀约高潘及周某(在逃)、祝某(在逃)等人,带着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孝感市红光街武汉园中缘牛肉面馆门店前,由周某、祝某担任望风,周开利、高潘守候。当被害人王某驾驭三轮车来此送完面条预备脱离时,周开利持匕首将王某右腹部刺伤。作案后周开利、高潘乘游开俊、张术青驾驭的车辆逃离。之后,游开俊交给周开利现金500元。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害程度构成重伤。彭贞清、游开俊、张某、周开利、高潘等人的犯罪行为,给王某形成经济损失66102.02元(游开俊已补偿3760元,周开利已补偿4000元)
关于彭贞清和其辩解人提出的确定其犯逼迫买卖罪和成心损害罪不能成立的上诉理由和辩解定见,孝感中院终审确定,经查,在案依据足以证明彭贞清为了到达独占孝感城区米粉、面粉商场之意图,与原审被告人游开俊、张某合谋,指派原审被告人周开利、高潘等人对多名米粉、面条出产加工业主要挟、殴伤,迫使他们退出米粉出产加工,成为其二级代销商;在暴力钳制过程中致王某重伤的现实。彭贞清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不能成立。
孝感中院以为,彭贞清为独占孝感城区米粉、面条商场,与同案原审被告人合谋,以暴力、要挟手法迫使别人退出米粉、面条出产加工,逼迫别人按自己的志愿进行买卖,情节严重;在施行暴力过程中形成别人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成心损害罪和逼迫买卖罪,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